池政办〔202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决策部署,强化市、县区(含九华山风景区,不含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开发区,下同)管理责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70 号)、《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皖财社〔2020〕9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业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促进的市、县区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第三条 基金当年收支缺口按形成原因,分为管理性缺口和参保缺口等。
第四条 管理性缺口是指由于管理因素造成的基金应收未收、违规列支形成的基金减收额,即预算年度内因征缴不力未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以及违规支出等主观因素等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额。管理性缺口按照“谁减收、谁负责”原则,由同级政府负担。
因征缴不力未完成年度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造成基金减收的(违规补缴的收入应予以剔除,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对违规支出由同级政府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条 参保缺口是指当年收支缺口扣除政策性缺口和管理性缺口后剩余的收支缺口部分。
参保缺口=当年收支缺口-当年政策性缺口-当年管理性缺口。政策性缺口是指当年因国家或省级降低费率、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全国养老金调剂等因素造成收入减少、支出增大带来的基金收支缺口。
在完成预算的情况下,参保缺口的 90%部分由省级负担,剩余 10%部分实行市、县区分级负担。对没有管理性缺口的县区,由市级累计结余基金和县区政府分别承担 80%和 20%;县区政府承担部分可动用当地上年度结余基金或累计结余基金弥补,结余基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对有管理性缺口的县区,由市级累计结余基金和县区政府分别承担 60%和 40%;县区政府承担部分不得动用上年度结余基金或累计结余基金弥补,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市级统筹基金不足的,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储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储备金”),在市财政部门社保基金专户下设立“风 险储备金”子账户,单独管理。风险储备金主要来源于管理性缺口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参保缺口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其他需要地方财政弥补的资金。
风险储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省级统筹全市应承担的参保缺口、管理性缺口和应对风险的储备,严禁用于其他支出。
第七条 各县区列入风险储备金预算的财政补助应于当年11 月底前单独编制,并于下年度 4 月底前上解到市级风险储备金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第八条 基金年度决算后,对列入风险储备金预算缺口需按决算数据进行清算。清算后需调整部分,在下年度预算各县区应承担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中予以调整。
第九条 市级将全市应承担的缺口责任分担资金按全市口径编入下年度基金预算。下年度 5 月底前按省定缺口额,从市级风 险储备金账户划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6 月底前 上解到指定的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在依法依规征收的前提下,各县区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与决算差异在 5%以内的超预算部分,可计入以后年度抵减收支缺口。可纳入抵减范围的超收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上年度基金预决算数据等因素核定。
第十一条 对工作成效好的县区,报市政府同意,可适当调减参保缺口县区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承担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应支尽支,确保基金安全。
各县区政府应积极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职责,压实基金缺口分担责任。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风险储备金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共同监管,依法依规公开其使用信息。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做好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已出台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施行期间根据基金收支、管理形式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国家、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